檢舉專區

吹哨人制度
 
第  一  條:
本公司基於公平、誠實、守信、透明原則從事商業活動,為落實誠信經營政策,並積極防範不誠信行為,依「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及本公司與組織之營運所在地相關法令,訂定本制度,建立適當的申訴系統與法律上的保護。

第  二  條:
本制度所稱本公司人員,係指本公司與組織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及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人。
本公司人員藉由第三人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推定為本公司人員所為。

第  三  條:
本制度所稱不誠信行為,係指本公司人員於執行業務過程,為獲得或維持利益,直接或間接提供、收受、承諾或要求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從事其他違法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之行為。前項行為之對象,包括公職人員、參政候選人、政黨或黨職人員,以及任何公、民營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第  四  條:
本制度所稱利益,係指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餽贈、禮物、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疏通費、款待、應酬及其他有價值之事物。

第  五  條:
本公司指定管理部為專責單位(以下簡稱本公司專責單位),規劃檢舉制度,確保執行之有效性,並辦理本制度修訂、執行、解釋、諮詢服務暨通報內容登錄建檔等相關作業及監督執行,並提供本公司檢舉案件資料向董事會報告。

第  六  條:
本公司於公司網站及內部網站建立並公告內部獨立檢舉信箱、專線,供本公司內部及外部人員使用。
檢舉人應至少提供下列資訊:
   (1)檢舉人之真實姓名及可聯絡到檢舉人之地址、電話、電子信箱。
   (2)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檢舉人身分特徵之資料。
   (3)可供調查之具體事證。
   (4)檢舉人若未提供完整資料,將不予以受理。

第  七  條:
本公司處理檢舉情事之相關人員應以書面方式(保密協定)聲明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予以保密,並承諾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而遭不當處置。
並由本公司專責單位依下列程序處理:
   (1)為使制度有效運作,公司不應歧視或處分檢舉者,且應保護其身分,免遭外洩。
   (2)本公司專責單位應即刻查明相關事實,必要時由法規遵循或其他相關部門提供協助。進行調查程序時,相關人員如有洩密,且經查證屬實,視情節輕
       重,依公司相關獎懲辦法議處。
   (3)如經調查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作成報告,通知獨立董事或監察人。
   (4)如經證實被檢舉人確有違反相關法令或本公司誠信經營政策與規定者,應立即要求被檢舉人停止相關行為,並為適當之處置,且必要時透過法律程序請
       求損害賠償,以維護公司之名譽及權益。
   (5)本公司專責單位應完整記錄保存各項資料。檢舉受理、調查過程、調查結果均應留存書面文件,並保存五年,其保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保存期限未屆
       滿前,發生與檢舉內容相關之訴訟時,相關資料應續予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第  八  條:
本公司鼓勵內部及外部人員檢舉不誠信行為或不當行為,如檢舉不法而使公司治理更有效落實,由本公司評議後給予獎勵。

第  九  條:
本公司專責單位每年一次,以電子郵件方式內部宣導告知所有員工,傳達誠信之重要性。
本公司應將誠信經營納入員工績效考核與人力資源政策中,設立明確有效之獎懲及申訴制度。
本公司對於本公司人員違反誠信行為情節重大者,應依相關法令或依公司人事辦法予以解任或解雇。

第  十  條:
本制度呈奉  總經理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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